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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安全鉴定?
经排查发现楼板为预制多孔板且同时具备无构造柱、无圈梁和无地梁的三层及以上砖混结构住宅,以及依法应当委托安全鉴定的危险住宅,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日内书面通知住宅所有权人,住宅所有权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住宅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委托安全鉴定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经房屋安全鉴定为D级危险住宅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应当提出采取维修加固或者拆除的处理意见;有发生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提出立即停止使用的意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提出立即停止使用意见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立即告知委托人,并报告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
住宅所有权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委托依法设立的其他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期间,危险住宅必须停止使用。
在对房屋进行鉴定前,需要了解危房鉴定的整个流程,具体如下:
1) 受理委托:
根据委托人要求,确定房屋危险性鉴定内容和范围;
2) 初始调查: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原始资料,并进行现场查勘;
3) 场地危险性鉴定:
收集调查和分析房屋所处场地地质情况,进行危险性鉴定;
4) 检查检测:
对房屋现状进行现场检测,必要时,宜采用仪器量测和进行结构验算;
5) 鉴定评级:
对调查、查勘、检测、验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评定,确定其危险等级,包括定性与定量鉴定;
6) 处理建议:
对被鉴定的房屋,提出原则性的处理建议;
7) 出具报告:
报告式样应符合本导则附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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