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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检测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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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8-06 08:44   浏览量:378次

  • 类 别 :抗震鉴定  房屋质量鉴定  房屋结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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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房屋质量合格的标准是什么?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确了检测主体,但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工程质量检测”通常用于危房鉴定,而“重新核验”应当是对验收结果的复核,二者的方法、标准都是不一样的。系争商品房作为整栋建筑中的一部分,如何进行工程质量检测,也是很大的问题。实务中,一方当事人提出检测申请后,法院检测机构来检测、鉴定,鉴定结论只能是建筑是否安全、能否正常使用,并不像工程验收那样,以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符合建筑规范作为判断质量是否合格的依据。也就是说,即使存在严重违反规范、未按图施工的情况,也可能得出建筑工程是安全的,可以正常使用的结论。常识告诉我们,安全不等于合格,安全只能是合格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在目前的情况下,主体结构质量是否合格被降低到了结构是否安全的水平,这既违背法理,也不符合常识。如何改变这一现状,真正落实关于建筑主体结构质量重新核验的法律规定,是一个尚没有答案、值得深入探讨的课题。
如何确定“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与否?当前法律法规、甚至行业规范,都没有确立标准,明确如何检测,包括程序性规定或实质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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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案件所涉的检测公司及被告开发商理解来看,实务中是有不同的理解的。其核心问题是:是否违反强制性规范,就必然得出“质量不合格”的结论?还是要“违反强制性规范”和“危害房屋的安全使用或严重影响房屋正常居住使用”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或者还有其他条件?
合同法明确的可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则,“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比较合理的。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及《销售管理办法》中所说的业主可以解除合同的两种理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以及“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都是对这一原则在房地产中的细化。而当前的强制性规范各个专业部门各自制定的程序决定了规范一是内容庞杂,二是没有统一的标准。有些强规是关系到使用人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但有些强条只是改善生活,比如。所以,违反强制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房屋安全受损,或严重影响房屋居住使用。显然,以违反强制性规范为解除合同的充分必要条件,并不科学。
可见,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需要同时满足下面两个条件:一是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二是严重影响房屋的正常居住使用。两者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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